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淮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10月17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819353473@qq.com。
淮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为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实施主体(以下称“购买服务主体”)。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择优、规范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执法除外)、涉密岗位不得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第二章 岗位申请
第四条 购买服务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编制机构管理部门申报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条件、服务期限的计划,经审核后报市编委批准实施。
第五条 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服务主体根据工作职责、编制数、工作量和相关政策要求等情况形成的书面申请。
(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薪酬待遇规定如下:
(一)执行以岗定酬、分类管理,由购买服务主体提出意见,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标准:高职称(含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高技能(一级职业资格)、高学历高学位(含博士、硕士学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对于紧缺人才、特殊人才,可以高于同级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月薪酬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缴纳部分。
(四)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年休假及退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购买服务的,其经费按合同约定金额列入单位预算,全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全额拨付;差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按差额比例拨付;自收自支单位由购买服务主体自理。
第四章 招聘备案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机关,负责公开招聘的指导工作。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在办理聘用手续后填写《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不存在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
(二)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购买服务主体设定特定条件的,应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或笔试结合面试)。
(五)考察。
(六)体检。
(七)公示。
(八)审核。
(九)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接受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主体的双重管理,以购买服务主体的管理为主。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加强对购买岗位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主体对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程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提供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考核评议、奖惩、薪酬、岗位变动等材料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服务主体将其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入购买服务主体党团组织,由购买服务主体的党团组织进行管理。对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由购买服务主体的党团组织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主体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购买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薪酬现象发生。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每年组织一次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主体,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主体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