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范围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科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五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发布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第八条 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
(二)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
(三)科室负责人初审;
(四)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
(五)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
(六)信息公开。
第九条 科室、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