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2025年版)
| 序号 | 权力事项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1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2 | 审查风险:核对材料不认真;实地检查接受吃请,不能坚持标准。 | 低 | 严格落实“经办-审核-审批”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将审批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权限已下放至各县区 |
| 决定风险: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 | 中 | |||||
| 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3 | 受理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获取利益;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认真完善程序,坚持审查原则;实地查看,按政策标准审核;加强廉政教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权限已下放至各县区 |
| 审查风险:对材料审查不认真、不细致,使材料不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进入审批程序。 | 低 | |||||
| 决定风险: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或过分相信承办人员,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批。 | 中 | |||||
| 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3 | 受理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获取利益;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认真完善程序,坚持审查原则;实地查看,按政策标准审核;将审批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风险:核对材料不认真;实地检查接受吃请,不能坚持标准。 | 低 | 就业失业和人力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 | ||||
| 决定风险:利用审批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审批。 | 中 | 就业失业和人力资源管理科 | ||||
| 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3 | 受理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获取利益;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认真完善程序,坚持审查原则;实地查看,按政策标准审核;将审批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风险:核对材料不认真;实地检查接受吃请,不能坚持标准。 | 低 | 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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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利用审批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 | 中 | 劳动关系科 | ||||
| 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3 | 受理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获取利益;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认真完善程序,坚持审查原则;实地查看,按政策标准审核;将审批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
| 审查风险:审核不严或碍于情面,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 低 | 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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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利用审批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 | 中 | 劳动关系科 | ||||
| 6 | 工伤认定申请 | 2 | 审查风险:审核不严或碍于情面,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 低 | 召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研讨工亡、疑难复杂案件,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始资料及时完整存档,加强经办人员廉政教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工伤科负责人 |
| 决定风险: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或过分相信承办人员,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批。 | 高 | 分管领导 工伤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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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社会保险登记 | 3 | 未严格审核把关单位上报的参保登记材料,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纳入机关保参保范围。 | 低 | 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参保登记材料,执行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审批;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 征缴中心机关保负责人 |
| 审查风险:未按规定时限审核材料,拖延;违规审批,使不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 | 低 | 1.加强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2.加强对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可对原件进行比对,同时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
征缴中心申报登记科负责人 | |||
| 决定风险:申请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未仔细审核,导致审批通过。 | 低 | |||||
| 8 | 集体合同审查 | 1 | 审查环节刁难主管部门或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通过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的后果。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科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复查审核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劳动关系科科长 |
| 9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1 | 审查风险: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 | 低 | 严格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 市县区专技工作负责人 |
| 10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 2 | 审查风险:核对材料不严谨;实地核验走过场,不能坚持标准。 | 低 | 1、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政策规定,履行职业标准规范要求;2、严格评估流程执行,依据申报单位鉴定机构提供资料和鉴定资源情况,成立专家组进行核验;3、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将机构备案审批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建科负责人 |
| 决定风险:评估讲人情,违规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 | 中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建科负责人 | ||||
| 1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1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2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3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4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5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6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7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8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29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0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2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3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5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6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7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8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39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0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3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7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8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49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1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2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3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4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5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7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58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1 | 封存环节徇私谋利,对现场检查发现应立即封存资料不及时封存。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员 |
| 59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2 | 审核风险: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及时向分管局长详细汇报事情详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 | 基金监督科科长 |
| 决定风险:过分相信经办机构及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基金监督科科长 分管领导 |
||||
| 6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2 | 调查风险: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或接受被投诉单位的吃、请,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
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管理科科长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接受贿赂不能按处罚条例秉公处罚;或过分相信办案人员,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分管领导 | ||||
| 61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 审批决定权在省人社厅,由单位从省继续教育平台申请,省人社厅审核办理。市人社局无审核办理权限。 | ||||
| 62 | 社会保险稽核 | 1 | 不认真对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在稽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能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稽核,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廉政教育。 | 征缴中心征集科 |
| 63 |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 | 2 | 审查风险: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 低 | 1、规范备案材料要求,细化备案材料标准。2、严格备案审查核验程序,遵循备案职业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加强信息公开,将备案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建科负责人 |
| 决定风险:利用评价机构备案服务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备案。 | 中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建科负责人 | ||||
| 54 |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其工作成果评鉴 | 2 | 审查风险: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使不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 职建科负责人 |
| 决定风险:因人情,或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 | 中 | 职建科负责人 | ||||
| 65 |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 2 | 审查风险: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使不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 职建科负责人 |
| 决定风险:因人情,或接受吃请、礼品礼金,违规审批。 | 中 | 职建科负责人 | ||||
| 66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认定权限在省人社厅;我市未认定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