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2-15 09:51 字号: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教育和民办技工学校”。
3.《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对学进行日常监督,保持学校良好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行政许可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教育和民办技工学校”。
3.《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对学进行日常监督,保持学校良好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皖人社秘〔2010〕59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科室作出是否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按时送达至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经营进行日常监管,通过年度审验、检查、抽查监督企业经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是否准予设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6.《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给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椐检查情况,作出撤销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行政许可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二)提供虚假信息;(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五)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七)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八)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九)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十)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2、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3、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1、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2、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3、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4、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5、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6、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7、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2、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3、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4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1、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等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2、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3、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4、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9、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第24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的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违规事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事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3.《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3号,2008年7月15日)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修订)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原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201812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第九章、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行政强制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行政强制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其工作成果评鉴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社部、财政部《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09号):(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选拔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其中,到2020年底,国家重点支持1000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特色行业的技能传承与推广网络。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安徽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修、带徒传技等活动的工作平台。到2015年,以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为重点,在全省建设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3.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6〕8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从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认定。
4.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皖人社秘〔2012〕328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委员会,负责成果评鉴工作。评鉴委员会由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鉴事务工作。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到2025年底,建设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16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超出申报数量的,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并报请市人才政策兑现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做出认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发布认定文件并授牌。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撤销其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初审通过。
3.违规抽取专家,向专家传递申请单位导向性信息的。
4.未及时授牌。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48号)《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第三条: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
2.《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48号)《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技工学校教师各级职务的编制限额,根据技工培训事业发展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技工学校教师队伍的现状确定。各档次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成立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4.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8号)第三条第三款:高级职称由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初级和中级职称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1.受理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按照规定进行评审。2.按照规定,组建相应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批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58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第十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由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认定。第十一条: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2.《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48号)。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四)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培养培训任务要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分期建设一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培养培训任务要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现有施教机构,分期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基地建设,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依据继续教育基地认定标准客观公正进行推荐。 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9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3.《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第九条: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审核,择优公示后逐级推荐上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为“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每年度组织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对各辖区推荐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认定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认定程序及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进行审查及复核;及时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
3.认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
4.送达责任:及时将认定名单送达各辖区,并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对已认定的单位发现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予以撤销认定。
6.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认定的;
3.违反认定程序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是否给予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转报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初审程序和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通过的项目的。5.未采纳规划、环保、节能、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造成资金浪费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7.在项目初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8.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6.《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34号)全文。
1.受理阶段:职工退休申请阶段完成、个人账户结清后进入养老金待遇核定阶段(遗属待遇需提交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待遇审核(遗属待遇需审核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批阶段: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待遇审批。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确认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责任: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材料责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不再调查核实,事实不清,有争议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结论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其他权力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 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通过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七章 法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抽取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4.公示阶段责任: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职称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将拟批准人员姓名、单位、取得职称名称、级别等内容,在政府官方网站再次公示。公示期间受理来信来访,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及时要求评委会组建单位或相关单位认真核查。
5.送达阶段责任:印发评审通过人员批复文件,送达评委会组建单位并信息公开;印制职称证书,由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将证书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处理。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其他权力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3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2万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80期左右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50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依据每年度省厅相关申报通知要求,协助省厅做好高研班的选题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在高研班审核推荐、开班过程中,不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65 社会保险稽核 其他权力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人社厅发〔2019〕119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发现的涉及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会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1.通知责任:一次性告之需要准备的材料、说明办事程序。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实地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和结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稽核结果处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结果落到实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
2.违规审查,故意隐瞒或变更审查结果的;
3.未按政策要求,对稽核结果违规处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4.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办结、送达不及时的;
5.利用稽核之便,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泄露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备案审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66 集体合同审查 其他权力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2.《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省劳动厅《关于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心、站的通知》(劳培字〔1993〕294号):“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心、站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关于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心、站的通知》(劳培字[1993]294号),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准时送至申请人。
5.事后监管: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一、全国性用人单位。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报平台(djsb.osta.org.cn)提交备案相关材料。2受理。指导中心受理全国性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补正相关材料。3.技术评审。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对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职业(工种)范围、相应职业标准等进行技术评审。4.部级备案。通过技术评审的申报机构,由指导中心赋予机构备案码,并出具备案回执。5.省级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级备案回执,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赋码、出具分支机构备案回执。(各地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地用人单位备案指南)。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联系各地评价指导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料。2.受理。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评估。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评估,重点对机构性质、职业(工种)范围、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实施条件及能力等进行核验评估。4.公示。评价指导部门按规定对拟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5.备案。评价指导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统筹推进各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发展,加强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省级行业(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支持组建评价机构联盟或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评价服务业做强做优。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18号):做好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
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4号):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具备通用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省厅相关文件,按受理渠道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是否准予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