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淮政〔2023〕46号)公布的中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保留事项,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保留事项清单目录如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监督 方式 |
实施层级 | 处理决定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编制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0561-3198439 | 市、县 | 验资报告原件真实无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