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工作时间制度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2-15 09:19 字号: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等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中常见的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两种。



工时制度种类
01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是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目前,我国标准工作时间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2000小时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02
非标准工时制度

常用的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两种。

(1)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已向职工说明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三是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办流程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度的,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许可方可实施,申请的流程如下:

(1)企业确定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施岗位;

(2)企业向职工说明申请理由、涉及岗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3)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职工本人同意;

(4)准备许可申请材料;

(5)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许可;

(6)取得许可决定书;

(7)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里约定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加班加点规定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加班是指根据企业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01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

(1)加点,即延长日工作时间。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但不能随意延长。一般每日延长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02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在计算周期内职工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03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一般可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因此不执行加班加点有关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