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2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的有关规定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相关学生数据等情况,经研究并报财政部审核同意,现核定下达你市、县(区)、校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中央—340000221407000000093;省级—340000213130000000413),用于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具体预算详见附件1-5。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持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有关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分档分担比例承担相关学生资助资金。各级财政要落实学生资助分担责任,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有关要求,各地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各地要统筹考虑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辖区内、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证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从2023年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每年在核定各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时,根据各地国家助学金上一年度实际资助面与政策规定资助面(20%)的差异,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四、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五、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六、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附件5)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县(区)、校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