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常见政策问题解答①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6:43 字号:

01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公务员(含参公)及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0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0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04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0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6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在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国家和省属驻淮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办理。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具体办事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经办机构

办事地点

联系电话

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淮北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孟山北路45号)

3051111(申报登记)3021816(关系转移)3880062(个人账户)

濉溪县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濉溪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淮北市淮海南路272号)

6085065

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相山区政务中心二楼(淮北市南湖路87号)

3198139

烈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烈山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101)

4685217

杜集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杜集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淮北市杜集区学院路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侧)

3091559


07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什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社保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08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申报涉及到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时不需要考虑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个人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如信息有误,需要变更的,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情况。如有漏保或者参保险种漏项的,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或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按人员增减程序办理。

(三)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必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参保单位填报的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需单位长期保存以备后期核验。

(四)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09参保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非影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单位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单位职工并不受影响。


10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是多少?适用哪些险种?

本次公布的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为4100元/月,适用于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


11涉及的参保单位及职工是否必须按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执行?

去年以来,部分企业建议年初公布暂行标准,便于年初开始进行人工成本预算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正式标准公布后减少补缴金额,减轻企业压力;部分企业建议继续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正式标准公布后再补缴。

为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兼顾各类企业不同诉求,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公布后,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按照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


12月平均工资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参保职工按照何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规定,对于2022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高于上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正常申报缴费。


13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是否为最终标准?

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并非最终标准,待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正式标准,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期间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