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试用期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16:37 字号: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我失业了一段时间,现在找到工作了,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