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社会保障】职工带薪休假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
各种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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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
春节 |
清明节 |
五一节 |
端午节 |
中秋节 |
国庆节 |
薪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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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3天 |
1天 |
1天 |
1天 |
1天 |
3天 |
有薪 |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
(1)“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2)“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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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
满1年不满10年 |
满10年不满20年 |
2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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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
5天 |
10天 |
15天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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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条件 |
备注 |
薪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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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 |
13天 |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有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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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3天 |
劳动者直系亲属 |
父母、配偶、子女 |
有薪 |
劳动者本人结婚或者劳动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5.产假与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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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标 准 |
简要内容 |
薪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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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一般 |
98+60天 |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延长女职工产假60天。 |
有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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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98+60+15天 |
难产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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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
98+60+15天 |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有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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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 |
4个月以下 |
15天 |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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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以上 |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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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30天 |
男方在女方生育期间享受 |
有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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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10天 |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
有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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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护理假 |
7天 |
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 |
有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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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延长女职工产假60天。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视为劳动时间,并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6.医疗期
职工因病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疗机构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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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月数 |
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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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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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6个月 |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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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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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年 |
9个月 |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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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年 |
12个月 |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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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年 |
18个月 |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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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24个月 |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7.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8.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期间可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9.其他事假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确需请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劳动者请其他事假。为避免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请事假的情形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