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5-14 17:14 字号:

2021年4月29日,由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北监管分局7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2021〕22号)文件,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代替”,2020年11月27日,《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第一条“推行保函代替现金形式缴纳”。为使其更有操作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证金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2021〕22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最大化减轻企业负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要求,我们梳理了近年有关工资保证金缴存办理政策规定,并赴合肥市、阜阳市进行学习金融机构保函代替现金缴存办法。起草过程中,认真吸取外地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加以完善,并主动请示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明晰政策界定。2021年3月完成初稿,征求了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北监管分局6部门意见,力争做到结合我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2021年4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2021〕22号)。

四、主要目标

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银行、保险机构保函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办理保函的具体程序及规定;保函的差异化担保;对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责任划分及监管等内容。

六、创新举措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研判政策进一步适应新业态的工作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皖人社秘〔2020〕3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2021〕22号)文件。进一步推行农民工保证金金融机构第三方担保机制,既“见索即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同时,精简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办理材料,合理减轻诚信企业负担,充分的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发挥了其在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2021〕22号)文件实行后,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印制《淮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手册》500份,多渠道进行宣传。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指导、督促各县、区以及金融机构尽快熟悉办理程序,将政策实施到位,规范和推进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推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