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军芝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2 12:10 字号: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军芝对工伤保险政策做如下解读: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这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工伤保险个人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哪些情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1)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2)经济补偿的待遇;(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5、用人单位支付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伤残辅助器具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丧葬补助金;

(10)供养亲属抚恤金;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7、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不给予支付的费用?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四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