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问答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9-14 17:55 字号:

一、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部队退役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工作流动就业的。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怎么办?

答:直接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就行。如果你是企业职工,可由新工作单位或本人办理申请转入;如果你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自己直接向新参保地提出转入申请即可。

线上操作,尽在“掌”握,具体流程如下:

登录“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注册后选择“在线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在线申请”。

登录“支付宝”,选择“市民中心”—“社保”—“社保转移申请”。

登录“皖事通”,注册后选择“长三角政务地图”—“淮北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大厅”—“服务清单”中选择所需转移事项。

登录“掌上12333”APP,注册后选择“服务”—“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

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后地区切换至淮北市后,选择“个人办事”—“养老保险”中选择所需转移事项。

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事大厅”,注册后选择“个人办事”选择所需转移事项。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企业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参保人已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临时账户人员(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时男的超过50周岁、女的超过40周岁的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六、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办理转移?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七、两地缴费重复了如何处理?

答: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费时,不论参保人员是个体工商户(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均只退还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

八、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