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生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每位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
(三)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四)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认定
第九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 各地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授牌。见习基地有效期3年,3年期满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省直、中央驻皖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成立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三条 每二年开展一次省级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的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十八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5),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招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见习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企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共同承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二)见习指导补贴。根据见习人数,对见习基地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指导管理费用(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可适当提高)。
(三)留用见习人员奖励。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上述见习指导补贴、留用见习人员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后,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四)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典型,引导更多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