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00:00 字号:

淮北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快速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29 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应对适当、依法处置。尤其是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要严格把握应急处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讲究策略和方法,防止处置失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二、工作职责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牵头组织和协调集体上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立案查处违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案件。

市信访局负责劝导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周围聚集的上访人员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通知协调有关部门接访劝返。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处置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和爬塔、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依法打击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审核拨付和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工作,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乡建设、发改、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其监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因工程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调解处置工作;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

市工商局、城管局、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

对于聚集市、县、区党委、政府机关附近集体上访讨要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信访部门要迅速指派工作人员到场,告之维权途径和方式,劝导聚集上访人员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对不听劝导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上访人员,通知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处理。

对于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爬塔吊、跳楼等讨要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摸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维护现场稳定。

对于聚集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工矿企业和商业服务业等区域场所集体讨要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相关责任主管部门接到应急通报信息后要立即派员到场处理。

(二)信息报告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信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分别报送有关主管领导。报告内容包括:

  1. 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拖欠项目名称、拖欠数额、拖欠时间等。
  2. 突发事件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
  3. 突发事件前期有关责任单位已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4. 其它应报告事项。

(三)应急处置措施

  1. 一般处置办法。

采取行政调解,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情绪;表明政府态度,注意工作方法;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激化;部门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处置。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建设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总承包单位有困难的,由主管、业主单位负责解决;主管、业主单位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

  1.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查处。

对于拖欠纠纷通过行政调解不成,且严重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谋求不合理之利益、要挟政府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1. 行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对于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款结算或合同纠纷,进而导致工资拖欠的,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确保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1. 对于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或以爬塔、跳楼等极端方式恶意讨薪行为的紧急处置。

公安机关应建立多部门、多警种联动机制,协同应对突发事件,控制现场、疏散人群、疏导车辆、确保事态不蔓延。同时,注意搜集证据,对于恶意上访构成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保障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各职责部门发现预警情况,及时向信访、人社、公安等部门通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问题。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应对突发事件要加强信息通报,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应急事项。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处理情况。

(三)建立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落实的督办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突发事件。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中秋节、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突发事件集中暴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房管、司法等部门应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加强应急处置衔接工作,形成快速联动机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政府项目审计决算和工程款拨付工作,按照政策规定筹集应急资金,保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资金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经费需求。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定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在处置农民工讨薪事件过程中,如因推诿扯皮、处置不力,导致事件升级,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