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51号)和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淮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9 月 28日
淮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51号)和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奖惩结合、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与控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预算安排。各级财政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将就业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项目和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县、区财政每年安排数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度户籍人口为基数)。
(二)资金分配。根据就业重点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绩效与支出进度、地方财政投入等相关因素,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分配两次资金:第一次预拨、第二次结算。
第四条 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基层特定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申报受理。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报相应补贴资金,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据实支付补贴资金;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第六条 支付方式。补贴资金需支付给财政预算单位的,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需支付给企业单位的,人社部门直接支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需支付给个人的,人社部门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得代为开户)。
第七条 禁用范围。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人员范围。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九条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类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培训的五类人员;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岗前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十条 补贴类型。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最新发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
五类人员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支付到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由人社部门支付到培训基地的银行账户。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包括企业组织培训和个人自行参加培训两种类型。
1、企业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根据经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可分别按每人500、2000、3500、5000元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2、企业在岗职工个人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与企业组织提升培训人员不得重复)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2000、3500、5000元标准的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并报人社、职教等部门备案后,采取“工学一体、企校双制”模式,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中、高级工为目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在学校学习期间,企业应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费;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应支付一定的务工补助。
培训期满后,可根据实际到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人数,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补贴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学年6000元以内,其中: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为准)应分摊部分(以培训费用与协议培训人数的比值为基数,下同)的60%;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应分摊部分的30%;培训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生活费及务工补助支付凭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紧缺工种培训补贴。对所学专业为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与省内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 人员范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人员范围。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培训对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实训)后,可按规定按季度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后续服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适当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成功创业的佐证材料、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创业项目书、风险评估报告、开业指导证明、金融机构融资凭证等)、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第十六条 补贴类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市人社部门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为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每半年申请一次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资金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劳动者,可按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申请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第十八条 补贴类型。按照“属地负责、单位管理”原则,按规定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为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日常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第六章“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执行。
2.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外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申请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一次性岗位补助的,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分别支付到个人和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续用补助。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申请一次补贴时,需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缴费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支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八章 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在岗人员。
第二十条 薪酬待遇。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合理确定工资,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至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九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员范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一)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由见习单位代为申请见习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考勤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见习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二)留用奖励。见习期满后,如果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超过当年见习生50%,可根据留用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请奖励时,应提供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校园招聘会补贴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根据实际签约的当年毕业生人数,按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高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章 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四条 人员范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高校代为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人社部门复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毕业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或由高校代发)。
第十二章 创业扶持补贴
第二十五条 人员范围。毕业2年内,且是初创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2人)、《就业创业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章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补贴范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次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每年11底前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资金申请表、孵化协议书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支付到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章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范围。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一)各地可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
(二)各地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财社〔2017〕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二十九条 补助范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补助。对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的补助,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对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
(三)高技能人才提升补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章 其他补助
第三十条 其他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支持项目,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其中,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风险防控。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人社部门要完善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的人员及单位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的人员、单位及补贴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优化流程。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精简并避免重复提供申报材料,切实简化业务流程,创新经办模式,提高办事效率,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管理,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对合的方式,以投入、过程、产出、效果作为评价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据实向上级部门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基础数据报表;要按照财政预决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资金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追回违规资金;单位或个人违规申报并获得补助资金的,以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政策。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影响就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资金数额。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相关内容说明。
(一)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以下七类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林(地)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具体认定标准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为准。
(二)贫困劳动者。是指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贫困劳动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三)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的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24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定的归国留学人员)。
离校1年内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五)申报时段。除明确指定外,补助资金均按月申报。
(六)资料签章。涉及个人证明材料的(如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毕业证书、低保证、社保缴费单据等),应由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涉及单位证明材料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条 补贴标准。本办法有关规定如有与省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省级政策为准。补贴标准如有变化,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