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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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满3年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次数最多3次,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制度,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提升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需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以通用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为主的公需课目和以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为主的专业科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及相关实践活动等,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街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目前技能人才评价的方式主要有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者,参加相应评价且成绩合格的,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hrss.ah.gov.cn)“技能人才评价专栏”(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职业分类目录和职业标准等信息。
根据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合格者,由评价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大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
(1)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员工。
(2)补贴标准。经培训取得高级工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实施方式。一是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二是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组织实施困难的,可遵照市场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组织实施。
(4)实施程序。(一)基本信息注册。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企业基本信息。(二)培训组织实施。1.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开班申请;2.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3.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动态监管;4.培训完成后,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派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5.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按要求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