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你问我答㉓ | 优环境 惠民生 人社政策知识——就业促进篇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群众,《人社政策你问我答》栏目从本期开始系统发布安徽人社政策知识,敬请查阅。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我省每年会通过哪些就业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招聘职工?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每年常态化开展“2+N”就业招聘活动,精准搭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2”,是指“周三就业招聘”“周六人才对接”2大主题招聘活动。“周三就业招聘”,主要针对农民工、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新生代劳动者等重点人群,提供人性化招聘服务。“周六人才对接”,主要针对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劳动者等各类人才,提供人才招聘精细化对接服务。“N”,是指针对特殊群体和地方特色组织开展的N项招聘活动。特殊群体,主要针对妇女、退役军人、残疾人、长江经济带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举办个性化、专业化专场招聘会。地方特色,主要围绕“三级三方服务千企”等各地工作重点,因时因地开展招聘活动。
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我省扎实开展创业安徽行动。今年,我省聚焦“六多”模式,计划联动开展2024年创业安徽40项活动,努力形成“周周有课堂”“月月有活动”的生动局面。主要包括:开展多形式的展览展会,推动创业项目转化;举办多领域的创业大赛,助力优秀项目招引;设计多层次的培训研修,提升创业人员能力;组织多元化的融资活动,促进项目资本对接;推出多维度的交流活动,搭建创业互动平台;实施多渠道的宣传,推介营造浓厚创业氛围。
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小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以上补贴均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以具体政策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要查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相关证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须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有核准的业务范围,机构不得超范围经营。开展劳务派遣的,还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5年。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容缺办理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3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交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6个月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经历等情况,视同具备相应能力。
(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所需提交的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得的,不得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采取承诺办理方式,仅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表》,并承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表。符合备案要求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载明服务范围,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