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复议公开情况
编号 | 争议
类型 |
案件
种类 |
案件基本内容 | 办理程序 | 结果 | 备注 | 答复通知书的文号 |
2220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张亭亭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202****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淮北认定)。用人单位: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 2022年10月11日签收 | 维持原行政决定 | 淮复答通(2022)59号 | |
2221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李金权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淮北认定202****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 2022年10月18日签收 | 维持原行政决定 | 淮复答通(2022)63号 | |
2222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淮北认定2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确认第三人何东风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是自身身体疾病,不是由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 2022年10月21日签收 | 维持原行政决定 | 淮复答通(2022)65号 | |
2223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淮北认定2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确认黄璜于2020年10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第三人:黄璜。 申请人认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其用人单位。 | 2022年11月21日签收 | 维持原行政决定 | 淮复答通(2022)89号 | |
2224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卓连请求撤销市人社局20229年月27日作出的202****7《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自己在2020年8月20日工作时不慎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 2022年11月21日签收 | 维持原行政决定 | 淮复答通(2022)82号 | |
2225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淮北认定202****3《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王猛。申请人认为自己并非第三人王猛的用人单位,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 2022年12月16日签收 | 撤案 | 淮复答通(2022)103号 | |
2226 | 行政
复议 |
工伤认定 | 淮北宽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2022年11月25日作出淮北认定202****5《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赵云(死者张裕红妻子)。申请人认为死者张裕红死亡属于疾病死亡,非因工作原因发送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 2022年12月21日签收 | 未出 | 淮复答通(2022)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