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2021年第三季度行政复议公开情况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濉溪县 人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其任农技员期间工龄从而 损害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5月21日向 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濉溪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其任农技员期间工龄从而损害其权益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确认其自1982年8月至1984年6月任农技员期间工龄。
申请人称: 申请人从1982年8月经濉溪县政府考试录 用为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1984年6月经濉溪县原人事局、 财政局考试招聘为赵集乡财政所会计,1988年9月到蔡山煤矿工作。濉溪县人社认定其工龄时自1984年7月计算,1982年8月至1984年7月任农技员期间不予认定其工龄。王某某认为按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 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临时工、 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 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之精神,其1982年8月至1984年7月任农技员期间应认定为工龄。
被申请人称: 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 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17号): 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被聘用为县、乡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 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 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7号): "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 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 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 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龄。"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 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 "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 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 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按以上文件规定,王某某同志已选聘为财政干部,不再从事农技工作,也没有被劳动部门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 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该同志从1982年10月至 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技员的时间给予认定工龄没有文件依据。
经审理查明: 濉溪县政府《关于录用第一批农民技术员 的通知》(濉政字(82)第132号)、濉溪县人事局、财政 局《区,乡(镇)财政人员选聘合同协议书》载明: 王某某 从1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自 1984年7月在赵集乡财政所任预算会计(属乡镇财政选聘干 部).王某某养老保险手册载明: 1988年1月至1997年12 月由蔡山煤矿为其缴纳社保。2017年8月濉溪县人社局批准 王某某退休,工龄从1988年1月蔡山煤矿缴纳社保开始计算。2020年6月濉溪县人社局将王某某工龄时间更改为自 1984年7月任选聘财政干部计算。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从 1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任农技员期间是否认定为工龄问题。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濉溪县 人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其任农技员期间工龄从而 损害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5月21日向 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濉溪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其任农技员期间工龄从而损害其权益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确认其自1982年8月至1984年6月任农技员期间工龄。
申请人称: 申请人从1982年8月经濉溪县政府考试录 用为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1984年6月经濉溪县原人事局、 财政局考试招聘为赵集乡财政所会计,1988年9月到蔡山煤矿工作。濉溪县人社认定其工龄时自1984年7月计算,1982年8月至1984年7月任农技员期间不予认定其工龄。王某某认为按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 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临时工、 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 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之精神,其1982年8月至1984年7月任农技员期间应认定为工龄。
被申请人称: 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 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17号): 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被聘用为县、乡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 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 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7号): "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 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 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 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龄。"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 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 "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 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 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按以上文件规定,王某某同志已选聘为财政干部,不再从事农技工作,也没有被劳动部门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 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该同志从1982年10月至 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技员的时间给予认定工龄没有文件依据。
经审理查明: 濉溪县政府《关于录用第一批农民技术员 的通知》(濉政字(82)第132号)、濉溪县人事局、财政 局《区,乡(镇)财政人员选聘合同协议书》载明: 王某某 从1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自 1984年7月在赵集乡财政所任预算会计(属乡镇财政选聘干 部).王某某养老保险手册载明: 1988年1月至1997年12 月由蔡山煤矿为其缴纳社保。2017年8月濉溪县人社局批准 王某某退休,工龄从1988年1月蔡山煤矿缴纳社保开始计算。2020年6月濉溪县人社局将王某某工龄时间更改为自 1984年7月任选聘财政干部计算。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从 1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任农技员期间是否认定为工龄问题。
申请人王某某没有考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 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17号)、 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 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中关于农技员认定 工龄的限定条件: 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的;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要求认定 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技员期间工龄属片面认识。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社局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17号)、 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 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之精神,综合考虑了两个文件的限定条件,认为王某某已选聘为财政干部,不再从事农技工作,该同志从1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 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的时间给予认定工龄没有文件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濉溪县人社局不予认定王某某1982年 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期间工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滩溪县人社局不予认定王某某1982年10月至1984年6月在赵集乡任农民技术员期间工龄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