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2020年第二季度行政复议公开情况
人社局2020年第二季度收到2个行政复议案件。
1.2020年6月22日签收
安徽科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人社局申请撤销《工伤认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
主体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审查、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定职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主体适格。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在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伤认定申请职责的同时,亦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即要求申请人对第三人不构成工伤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工伤认定期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据此并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其调查核实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程序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在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依职权对案涉交通事故伤害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24日受理工伤申请后,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2020年4月21日签收
淮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烈山区人社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复议期间,淮厦建设有限公司及时发放了花山小区项目脚手架工程的12名农民工工资171440元,并主动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