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2018年社保类民生工程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人社〔2018〕3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2018年社保类民生工程
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淮北市2018年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方案》、《淮北市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实施方案》、《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淮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淮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五个社保类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淮北市2018年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的美好安徽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做好民生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帮助其提升生活水平,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购买开发2100个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其中相山区600个,杜集区400个,烈山区400个,濉溪县700个。
(二)2018年开发90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锻炼。其中市直430个,相山区160个,杜集区100个,烈山区50个,濉溪县160个。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2、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要求,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与实际需要、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调查摸底。调查了解淮北市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了解有就业见习意愿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本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2、岗位征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大中型企业积极申报见习基地,开发更多高质量的见习岗位。本项工作8月底前完成。
3、见习对接。人才服务中心适时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组织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开展岗位对接。督促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建立见习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本项工作9月底前完成。
4、待遇执行。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政府补贴1000元,用人单位负担不低于6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另外,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为见习单位支付的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政策宣传
(一)扩大宣传范围。各县区要结合“四进四扶”活动,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在城市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市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通过政策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方式,形成政策宣传广覆盖、长效化、不间断的有效机制。
(二)拓宽宣传渠道。各县区要针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群体分类编写政策宣传材料,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就业政策”专栏,全方位刊发就业创业政策、政策问答和申请流程。积极运用新兴媒体,探索设立“就业政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服务号或手机APP,持续发布就业政策解读和网上办事流程指南,向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精准推送公益性岗位信息。
(三)创新宣传方式。要充分利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通过“政务公开”栏及时、准确公开就业法规、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站办理就业扶持工程相关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区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进行督查。市人社局将对就业扶持工程工作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要将就业扶持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各市对就业扶持工程资金要加强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三)开展考核评估。市人社局将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成效纳入县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评估各地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效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淮北市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
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精神,为扎实有效做好我市2018年度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项目等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技能脱贫培训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组织实施技能脱贫培训200人,每个培训项目、每个培训班期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濉溪县人社局
(二)培训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脱贫培训。
(三)实施内容及支持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伙食、住宿、交通补助。经认定的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
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其中由人社部门统一安排贫困劳动者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
技能培训成本补助。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培训工种在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在目录范围之外的,要结合实际,围绕县当地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实施程序
技能脱贫开班前应制定开班计划、教学大纲,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技能脱贫培训工作,认真贯彻相关精神,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财政、扶贫等部门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能脱贫培训工作。
2.强化基础管理。县人社部门要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信息平台,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新增脱贫培训工种目录及标准,应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脱贫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绩效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发挥资金效益。技能脱贫资金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技能培训补助无关的任何开支,确保培训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效益。
4.强化监督考核。技能脱贫培训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开和举报投诉制度,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培训对象补贴经费审核、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脱贫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考核工作,发挥导向促进作用。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目标任务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05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任务分解
濉溪县:2600人 相山区:2900人
杜集区:1500人 烈山区:1900人
市经济开发区:1600人
(三)培训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
(四)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为解决工学矛盾问题,培训可以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理论课可采用“一日一题”,“一问一答”、实操课可采取“顶岗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各工种培训课程第一课时,均应安排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为主要内容进行。
(五)实施程序
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既可以企业自主开展,也可以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课程安排不得少于80个学时,理论学时和实操学时原则上按2:8比例确定,具体程序为:
1、企业组织组织开展培训的培训前制定开班计划、教学大纲。开班前3日内将开班计划及教学大纲(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报请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准。
2、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为我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开班前3日内将开班计划及教学大纲(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企业委托书,报请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六)支持政策。
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培训,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直补企业。申请补贴时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具体程序为:
1.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企业培训过程中,应将学员签到、培训日志、考核鉴定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所在地人社部门做好开班前、开班中、开班后的跟踪监管,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
3.培训结束时,企业在所在地人社部门的监管下,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将成绩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合格人员且培训工种在鉴定工种范围内的,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国家规定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职能力证书。
4.考试考核后,企业按照考试考核合格人数和规定补贴标准,凭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七)有关要求
1.强化指导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基本信息,完善工作台账。要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开展培训需求摸底统计,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培训的帮扶力度,并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享受补贴政策。
2.严格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督查、结业考核制度,采取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认真做好企业与参培人员劳动关系确认工作,充分运用“阳光就业”系统等进行比对核实,确保劳动关系依法依规建立。
3.推行信息公开。各级人社部门要定期在门户网站对培训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培训工种、参培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三、新技工系统培养
(一)目标任务
全年新增1500名初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接受技工院校系统培养,培养稳定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安徽淮北技师学院750人(其中全日制600人)、淮北煤电技师学院750人(其中全日制600人)。
(二)培养对象
面向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城乡各类劳动者实施系统培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
(三)培养方向
普通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学校主要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学院主要培养预备技师、技师。
(四)培养层次
1.中级技工班
(1)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
(2)高中毕业生学制2年;
(3)企业职工、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制2年。
2.高级技工班
(1)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
(2)高中毕业生学制3年。
3.预备技师班
(1)对口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
(2)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3年;
(3)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
(五)实施方式
1.全日制教育。重点面向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实施系统培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
2.非全日制教育。重点面向在职职工实施系统培养,按照非全日制教育有关规定,利用业余等灵活时间参加学习,完成培养计划并修满学分。
(六)资金支持
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新增全日制学生1200元/人标准补助。技工院校应于每年5月、11月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新培养技工人员信息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政府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新技工系统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人社部门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具体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主体责任。要围绕本地重点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方式,完善评价机制,扩大培养规模,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注重过程管理。充分运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开展新技工身份验证和学籍注册工作,严格按规定年限实施培养工作,积极落实新技工培养国家资助政策,加强培养过程中的异动预警处置,做好新技工培养与产业用工的无缝对接。加强考核工作,发挥导向促进作用。
3.广泛宣传发动。依托技工院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等,通过新媒介、网络平台、入户宣传等形式,开展技工培养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类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接受技工教育培养,走技能成才之路。附件:
附件:1、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申请表(自主培训)
2、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计划表(校企合作)
3、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4、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日志
5、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6、淮北市企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申请表(自主培训)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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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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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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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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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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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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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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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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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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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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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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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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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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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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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人才 情况 |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人数 |
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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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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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种满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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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师(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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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种满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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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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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种满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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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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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种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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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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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种满4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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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地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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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 |
形式 |
总使用面积 |
教室 |
实习场地 |
工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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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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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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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设备 情况 |
名称 |
数量 |
价值(万元) |
实习 设备 |
名称 |
数量 |
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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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情况 |
姓名 |
文化程度 |
职称(等级) |
教(工)龄 |
承担课程 |
专(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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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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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计划表(校企合作)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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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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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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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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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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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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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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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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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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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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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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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种(项目) |
培 训 内 容 |
培训人数 |
培训方式 |
培训起止时间 |
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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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科室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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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方式指企业培训或委托公共实训基地;委托公共实训基地培训须附委托培训协议;
2、培训类型指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或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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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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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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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签订合同时间及合同时长 |
培训工种 |
培训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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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日志
20 年,第 期 培训班,第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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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编号) |
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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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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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
月 日(星期 )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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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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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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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形式 |
□理论讲授 □专题讲座 □视频教学 □实操训练 □讨论分析 □组织参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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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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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学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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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编号) |
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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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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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
月 日(星期 )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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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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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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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形式 |
□理论讲授 □专题讲座 □视频教学 □实操训练 □讨论分析 □组织参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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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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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学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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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编号) |
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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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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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
月 日(星期 )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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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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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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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形式 |
□理论讲授 □专题讲座 □视频教学 □实操训练 □讨论分析 □组织参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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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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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学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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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淮北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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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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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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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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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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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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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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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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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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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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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证书情况 |
等 级 |
人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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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支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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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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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科(室)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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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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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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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企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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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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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本企业工作 |
原职业技能 |
培训工种 |
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 |
鉴定方式 |
联系电话 |
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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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精神,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8年,我市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42.76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政府代缴费人员可保留100元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其中省提标17元、市提标10元。
省提标部分,三区参保的,省财政承担 50%、市与区财政各承担 25%;濉溪县参保的,省财政承担 50%、濉溪县财政承担50%。
市提标部分,三区参保的,市与区财政各承担 50%;濉溪县参保的,濉溪县财政承担 100%。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三区对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三区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5元。
濉溪县对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元补70元、缴600元补80元、缴700元补90元、缴800元补100元、缴900元补110元、缴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补130元、缴2000元补140元、缴3000元补15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全面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及《关于印发淮北市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2018〕16号),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照 100 元/年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县(区)政府按1000 元/年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由县(区)政府另增加每人每年 35 元补贴。
(三)待遇确定
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05元,我市在此基础上提高10元,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三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及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三区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濉溪县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死亡人员的遗产继承人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金(少数民族按照政策提供相关证明)。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抓住基础养老金统一提标的契机,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新政策以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要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基层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同志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老百姓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省、市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三)深入实施质量提升年活动。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质量、效率、规范并重,深入开展“城乡居保质量提升年”活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完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准施策,努力推动城乡居保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促进人均缴费水平提升,力争人均缴费水平达到260元/年。
(四)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我市在全面完成业务档案达标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积极配合做好部、省开展内控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四)加强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县(区)考核中涉及城乡居保项目评分的重要依据。
淮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力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资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水平及保障周期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乡)居民。
1.城镇非从业居民;
2.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大学生);
3.在城镇就(从)业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和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
4. 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2018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7号)文件规定为180元(如果国家、省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2018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490元(如果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市辖区,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04元、市财政63元、区财政41元。濉溪县无任务。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90元。其中: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208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04元,市财政配套104元。
3.资助参保。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4.资金拨付。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改办〔2018〕1号),城镇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其户籍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实现城乡医保整合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或通过社保服务所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中小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或在城镇中小学的农村户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其居(暂)住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政策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出生60天以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各县区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行动完善参保方式,掌握参保资源,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229号)执行。
(四)待遇水平
1.普通门诊待遇。完善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基金补偿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保障待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力争2018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要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基金补偿重点向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3.大病保险待遇。将合规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要注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政策衔接,发挥多种保险协同保障作用。
(五)保障周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经办机构要解决好缴费与医保享受待遇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目录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网络。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统筹地区要注重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控制在合理的结余水平,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
(二)经办管理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进一步优化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做到经办规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式, 进一步提升经办效能。
(三)医疗服务管理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严格规范协议机构的服务行为;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
(四)支付方式改革
进一步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全面落实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为基础,以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为目标,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2018年按病种付费不少于100个病种;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推行按床日付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稳步推行门诊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和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强化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
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市、县(区)间的情况和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并按省、市民生办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调查数据报送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要将民生工程标识广泛应用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栏、宣传条幅、医保经办网站、服务窗口等各种宣传载体和场所,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提高宣传的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淮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收支平衡、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发挥协同保障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全面落实大病保险精准支付政策,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精准扶贫作用。加强大病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直接结算。2018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覆盖范围
大病保险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8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43元筹集,以后可根据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逐步实现统一承办、统一资金管理和资金统收统支。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
起付标准:我市 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2. 5 万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上降低30%。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等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健康脱贫有关文件执行。
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病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三个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购赠的药品,以其购药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以下9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4)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7)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统筹地区规定的院外购买药品除外);
(8)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9)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0-20000(含) 50%
20000-100000(含) 60%
100000-200000(含) 70%
200000以上 80%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基础上提高10%。
(4)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五、承办方式
(一)明确承办机构。原则上,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二)实行合同管理。市人社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委托经办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筹资标准、保障范围、报销标准、盈亏和风险控制与处理、信息交换与保护、考核办法、监督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完善资金结余返还和风险分担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地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四)建立承办考核机制。市人社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管理服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市人社部门要协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支付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直接结算。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卫财〔2017〕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要求,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实施分级转诊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卫生计生、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级人社、财政及商业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