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你问我答㉜ | 优环境 惠民生 人社政策知识——社会保险篇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群众,《人社政策你问我答》栏目近期系统发布安徽人社政策知识,敬请查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3.95%。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由20%降至16%,个人缴存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及省现行有关规定,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2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直接导致疾病、工伤康复、旧伤复发、配置辅助器具等确认项目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可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邮寄等方式申请,或到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规定的材料到指定的现场参加鉴定。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障碍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可两方面同时申请鉴定,也可单方面申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需要作进一步治疗、康复、医学检查的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邮寄等方式,或到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提前退休,可根据本人养老保险缴纳的情况,到省或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有亲属需要供养的,可根据死亡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的情况,到省或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亲属申请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