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十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政策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政策问答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指医疗依赖,即长期服用药物或长期依赖医疗仪器);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初次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答: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康复的确认?
答: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答: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工伤康复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作出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并且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确认。
1、提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 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鉴定结论应当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职业病内科:职业性尘肺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耳鼻喉科:职业性噪声聋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脑干诱发电位;
3.眼科:矫正视力、OCT、眼底镜的检查;
4.精神科:针对因病鉴定的,一般要求系统性治疗5年,提供的至少5年病历(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
5.神经科:针对因病鉴定的,脑出血、脑梗塞的患者,一般情况下至少发病6个月病情稳定后方可申请鉴定,其次,若发病时间较长,须提供近期材料(能够显示肌力等级的,如肌电图);
6.内科:
(1)心内科:一般情况要提供心脏彩超;
(2)肝脏、肾脏:一般要提供近期肝功能、肾功能化验单;
(3)肿瘤科:一般要提供近期检查报告,确认是否有转移或复发的情况;
7.泌尿外科:神经源性膀胱炎须提供B超(彩超);
8.骨科:有神经损伤的须提供近期肌电图;有手术治疗的,一般需要提供受伤时、下内固定时、取内固定时的片子。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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