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常见政策问题解答④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常见政策问题解答④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困难企业纳入省级缓缴企业“白名单”。纳入缓缴“白名单”的企业,可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16%。
个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步参加职业年金。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按月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采取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核算(份额=金额/最新单位净值),每月缴费资金(包括记账部分)按最新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换算成份额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职业年金按最新基金单位净值换算成份额从个人账户中扣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省职业年金基金启动投资时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个途径中选择其一处理自己的养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在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可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一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是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可以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直至到新单位入职。若失业期间没有接续缴纳养老保险,也不用担心“清零”,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并不会因为中断缴费、工作变动、更换居住地而清空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都属于必备条款,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0561-3051111
濉溪县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0561-6085065
相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0561-3198139
烈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0561-4685217
杜集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0561-309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