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照 100 元/年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县区政府按1000 元/年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