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安全】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哪些行为属于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项宣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保基金关系千家万户,基金安全不容侵犯。
单位、个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呢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郑重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个人,请按规定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正规渠道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知识,切勿轻信非官方渠道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