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监督 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系列学习宣传(15)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明确了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