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监督 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系列学习宣传(11)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立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明确了违反要情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