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监督 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系列学习宣传(9)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