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监督 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系列学习宣传(7)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