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监督 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系列学习宣传(3)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明确了内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办法》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外部协同机制有哪些?
《办法》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办法》第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