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答
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都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显现。但与之相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和办理此类劳动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近年来,一些地区人社部门主动作为、创新探索,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联合调解等方面创造了一批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比如,四川省绵阳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联合调解中心,培育建立专业化调解员队伍,推行智慧“云调解”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受理只跑一次、一体办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坚持党建引领,建成区域功能型党委34个,外卖骑手流动党支部20个,搭建党委政府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心桥;加强源头治理,打通街道、部门、企业3个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重点保障内容和工作机制;加大服务力度,实现调解仲裁与行政协调、劳动维权与就业帮扶、促进就业与稳定企业有机融合。
印发《通知》,是人社等部门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优势,通过柔性化方式及时妥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对于工作模式有什么考虑?
答
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对此,我们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坚持政策集成、协同联动的理念,整合调解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着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如何开展?
答
受理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可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成果有哪些保障?
答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推动双方当事人及时完整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促进《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通知》明确,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
二是发挥相关部门作用。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
三是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劳动纠纷化解的社会责任,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搭建劳动者与企业沟通对话平台,强化合规管理,在用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政策和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提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案件中需要的重要信息,切实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