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强化协调联动,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参与城市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固树立市、区 一盘棋思想,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职责明晰、事权匹配、全面覆盖、
高效有序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市本级统一城市规划、统一建设计划、统一督查考核职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除规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须由市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的以外,其它事权逐步下放给所在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对明确下放的事权,按照 权随事走、人随事移、财随事转、编随事调 的要求,配置相应的人、财、物以及编制,保障各区能够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任务。坚持责、权、相统一,落实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管、维稳工作责任。
(三)依法合规原则。城市工作管理重心下移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区级行使的职权,一律由区级行使;市、区两级均可行使的职权,原则上由区级行使;暂不具备条件下放的职权,待条件具备时下放,也可委托区级行使,由区负责。涉及市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业监
管等按《淮北经济开发区行政事务封闭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方面
1.完善机构设置。完善市区城乡规划机构设置,压实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责任。各区城乡规划分局实行市局和辖区政府双重管理,各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各区区委征得市局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分局局长列席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涉及辖区城乡规划的议题和事项。
2.城乡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负责城市重点片区(包括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景区周边、市级行政商业金融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重点片区的确定,每年初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负责辖区内重点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镇、工业园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一般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后,由各区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批准。
3. 城乡规划许可审批。 建设项目实行 分区受理, 集中审批 。
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由各区城乡规划分局牵头, 区发改、国土、城建、城管、环保、民政、教育、安监等部门配合,提前介入,开展现场勘察、资料收集、修规审查、合规性审查等前期基础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区上报项目实行业务会议会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
重点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对审查同意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需全市统筹协调布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仍由市城乡规划局实行 一站式 集中服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辖区内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的项目, 由目前的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审批改为各区政府审核。辖区内农民建房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用地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改为各区政府审核,经各区政府审核后的乡村建设规划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项目批后监管。进一步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实行动态巡查和联动监管机制。各区城乡规划分局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对已批项目进行监督、 检查, 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及时移交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上报市城乡规划局监察大队备案。
市城乡规划局监察大队加强对已批项目的动态监管,发现违法建设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及时交办各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二)住房城乡建设方面
1.市政建设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规划区快速路、主干路、跨区次干道及配套市政设施(含路灯、排水、泵站等)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快速路、主干路、跨区次干道占道挖掘、破占绿地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对区级负责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区级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管养工作进行考核。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次干道、支路、小区道路、巷道及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所有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区级市政设施的占道挖掘、破占绿地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市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市城乡建委负责的除外)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管委会管理市政设施的占道挖掘、破占绿地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2.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快速路、主干道、跨区次干道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不含卫生保洁) ;负责市级公园(包括相山风景区、南湖公园、东湖景区) 、重点区域的公园广场(包括世纪广场、爱园、桓谭公园、时代公园等)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直管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占用绿化用地行政许可及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及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迁移审批;负责对区级负责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区级负责绿地设施的建设、管养工作进行考核。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次干道、支路、巷道附属绿地及一般公园、广场、游园、街旁绿地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行政许可、执法和应急管理工;负责辖区内单位、居住区等附属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城乡建委直管范围之外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变
更审查(绿色图章审查)工作。
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市城乡建委负责的除外)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3.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快速路、主干路、跨区次干道等市政道路项目,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单体公共建筑 3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 5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负责对区级负责建筑项目配套基础
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备案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建设的工业园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以及除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管以外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包括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建设监理、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业信息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 、建筑业统计信息、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与服务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及建筑业行业农民工维权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标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以及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应用工作。
4.燃气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各区政府燃气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市范围内管道燃气及附属设施、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门站、储配站等建设管理、安全监督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内瓶装燃气、燃气储备、供应站点的规划布点、行政审批、运输经营使用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5.照明及亮化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主城区快速路、主干路、跨区次干道配套路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市级公园、重点区域大型公园广场照明、亮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上述以外的建筑照明、亮化设施的管理、监控以及辖区内路灯(市城乡建委负责的除外)维护与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房屋征收。市征收办负责国有土地上市政府投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费用的审核及业务指导、 进度督查和考核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报批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市征收办负责审
核, 征地拆迁及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7.危旧房屋管理。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城市危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危旧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各区开展危旧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危旧房屋的基本情况,对排查的危旧房屋建立房屋档案及台账;督促产权人对危旧房屋申请安全鉴定;制定辖区内危旧房屋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8.供水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规划区、市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公共供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供水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供水管网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9.排水管理。市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开发区新区范围内排水行业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规划编制和审核,排水设施设计方案核准和备案;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水管网信息系统,统一实施排水监测管理,统一进行管网设施运行状况普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开发区新区内污水处理厂、 提升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跨区次干道配套雨、污水管网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市级管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跨区次干道排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次干道、支路、小区道路、巷道配套雨、污水管网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区级管理道路排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工作。
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雨、污水管网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城市管理方面
1.市容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再承担日常执法工作任务。 主要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重大活动中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日常市容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的日常市容管理和省政府法制办 《关于在淮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3〕27 号)规定的市容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 7 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全部交由各区政府行使,推行区一级执法。市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执法。
2.环境卫生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作业规范、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大中型市容环卫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区环卫保洁工作的督查、考核;负责全市城区垃圾分类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生活垃圾处置项目、餐厨垃圾处置项目的运行监管;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清洁工程、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考核。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详细规划;负责辖区环卫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负责辖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建设和管养工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农村清洁工程、 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3.行政审批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市场核准及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各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占道宣传)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行政许可和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店招)等行政许可工作。市开发区范围内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执法。
(四)城市安全运行方面
高度重视城市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体系, 建立城市设施安全运行常态化检查机制,不断强化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燃气、市容环卫、城市桥梁、风景园林、建筑施工等隐患排查。
市城乡建委负责市级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道路所设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识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窨井按产权权属进行管理) ;负责市级公园、重点区域的公园广场的防火、极端天气造成设施损毁、节假日游人安全、湖面水面安全、安全警示标识、游乐设施、动物园等安全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快速路、 主干路、 跨区次干道等市政道路项目,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单体公共建筑 3 万平方米以上、 住宅小区 5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快速路、 主干路、 跨区次干道等道路配套桥梁,燃气管网,供水管网,雨、污管网,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交通标志、标识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窨井按产权权属进行管理) ; 负责对辖区内除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管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次干道、支路、小区道路、巷道等道路配套桥梁,燃气管网,供水管网,雨、污管网,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财权划分方面
1.市里统一组织实施的跨区域的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和各区共担。各区承担部分按照项目区域面积、受益情况等因素分摊,市财政负责统一结算。
2.各区政府承担市级下放事权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等经费) ,由市财政根据当年收支预算核定相应基数,下划各区。
3.市区扩容提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交由各区负责管理的,实行清单移交并建立人员经费和编制增加调整机制。
财权划分方面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政策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城市工作决策、协调例会制度,成立市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议事机构,定期研究决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督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其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各牵头部门和各区要根据本意见,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具体的事权、财权及人事调整和划转问题,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正确处理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理顺老体制向新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事权、财权、人员划转自 2016年 4 月 1 日起执行,6 月底前把责任理清楚、把关系理顺畅,从 7月 1 日起全面按照新体制运行。
(二)强化要素配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按照??? 权随事走、人随事移、财随事转、编随事调??? 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城市工作管理重心下移后的经费保障,涉及的人员编制要及时配备或划转到位。因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调整,市各部门管理执法权下放后,由区级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和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市财政局要加强与各区的对接,切实做好财权配套下放工作。有关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所属单位的调整设置,由市编办另文确定。各区要结合实际,深入推动事权下移,进一步赋予街道相关城市工作职责,使其成为辖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 数字城管??? 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三) 精心组织实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好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人员编制等事宜,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市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交接班子,负责事权交接、管理机制理顺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做到移交与业务工作两不误,确保交接工作顺畅。各区要加强相应机构建设,在各镇(街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派出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依法落实承接职能。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追究制、行风评议制、绩效考评制等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顽强、素质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队伍。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划引领意识、合力建城意识、责任担当意识,全面履职尽责。市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大对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督查和考核力度。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将工作细化分解到基层, 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责任考核到位,形成 齐抓共管 的工作格局。
附件:淮北市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3 月 30 日
附 件
淮北市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黄晓武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主 任:戴启远 市委副书记
沈光继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顾 文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钱界殊 市政府副市长
委 员:颛 孙 新 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力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姜 颖 市财政局(国资局)局长
曹宏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海磊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陈 英 市林业局局长
朱 龙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建华 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张洪海 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主任
邵珠光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赵德志 濉溪县委副书记、县长
胡启书 相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徐 涛 杜集区委副书记、区长
岳军芝 烈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市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张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