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省人社厅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推深做实脱贫攻坚“抗疫情、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在巩固提升扶贫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成效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扶贫公益性岗位作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按照“政府主导、乡镇村统筹、社会化保障”原则,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作用。要进一步强化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进一步激发贫困劳动力内生动力,鼓励引导其积极参加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通过自己的双手实现就业脱贫。
二、科学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扶贫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给予一定补贴的岗位。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造、实际工作需要等实际,紧扣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采取“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方式,合理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应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一般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开发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镇、村,在保证现有人员就业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合理控制岗位数量。
三、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因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外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弱、半劳动能力的“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劳动力)。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的贫困劳动力,原则上不得安排,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的不得安排。
四、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选聘。镇、村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经乡镇政府会议、村委(社居委)会议等程序进行研究、确定,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发,并及时公示公开岗位信息。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应按规定确定岗位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公开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注明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指导乡镇、行政村(社区)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人员聘用工作,组织好上岗资格认定、人岗匹配和拟聘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五、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劳务用工。扶贫公益性岗位应明确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时,应签订务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工时要求、补贴标准、管理考核等内容。统筹我市各类扶贫公益性岗位待遇水平,充分考虑岗位的职责、时间、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既要纠正不同岗位、不同工作量的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完全相同的做法,也要避免差异过大引发攀比。
六、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对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结合工作性质、岗位特点落实扶贫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的,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可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其收入。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资金监管,杜绝优亲厚友、轮流坐庄、冒名顶岗等现象,及时纠正补贴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行为。人员调整变动的,镇、村应及时逐级报送更新信息。
七、压实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社部门统筹协调镇、村规范管理扶贫公益性岗位,建立县统筹、镇实施、村统管的工作机制。乡镇、村负责对本地区自行开发或委托聘用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监督。
八、强化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化建设。健全我市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将我市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全部录入全省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信息与外出务工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社保系统等数据进行比对,及时筛选出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信息。今后,凡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岗位或人员,不得称为扶贫公益性岗位或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
九、改进作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把作风建设贯穿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开发管理全过程,落实“四联四增”,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从制度机制上严防工作落实不到位、政策落地不到位等形式主义倾向,狠刹官僚主义歪风,切实防止人岗不匹配、轮流福利化、挂名领工资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补齐制度短板,建立完善扶贫公益性岗位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兜底安置、稳定脱贫、防止返贫、改善民生中的长效作用,真正使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让群众满意、经得起检验,确保如期精准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附件:扶贫公益性岗位考核细则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扶贫公益性岗位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全市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考核主体
县(区)人社局为县级管理考核主体;各镇社保所为镇管理考核主体;各村为村级管理考核主体。
三、考核内容
(一)岗位。扶贫公益性岗位包括农村保洁、保安、乡村道路专管、生态护林、环保督察等。
(二)职责。岗位具体职责、作业标准由各镇、村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四、考核方式
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建立村考核,镇汇总的管理考核体系。
(一)村级管理考核。
各村委会具体负责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各村按照实际扶贫公益性岗人员数量情况进行分组(每组设置1名组长,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当月考核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镇社保所汇总审核,并在村内进行考核结果公示。
(二)镇级管理考核。
镇社保所负责扶贫公益性岗管理考核。具体职责:指导各村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汇总审核村级管理考核结果:1.连续2个月或每年累计5个月月度考核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2.年度考核合格的扶贫公益岗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劳务协议,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务协议,不再另行增补人员。
五、考核退出机制
(一)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镇、村,在保证现有人员稳定就业脱贫基础上,逐步合理控制岗位数量。
(二)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的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三)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资金监管,杜绝优亲厚友、轮流上岗、冒名顶岗等现象,纠正补贴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行为。
(四)清理、无劳动能力的、挂名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