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九)工伤保险政策问答③
淮北人社政策速递(九)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③
2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是否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5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6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28工伤治愈或未被评定伤残等级,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痊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被评定伤残等级,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9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0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1“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保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33在什么情况下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34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