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包工头挥霍工程款恶意拖欠工资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包工头李某以个人名义承包淮北市某在建小区外墙保温工程。李某从大包工处领取劳务费后,不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反因好赌成性,将领取到的近半劳务费挥霍一空,之后采取逃匿方式,恶意拖欠吴某等40名民工工资200600元,致使民工们春节前没有拿到工资回家过年。淮北市人社局责令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其仍不予支付。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后,淮北市相山公安分局将其抓获。2015年12月22日,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迫于压力,变卖家产支付了拖欠的民工工资。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淮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吴某等40名民工投诉,反映被包工头李某拖欠工资200600元。经查,2014年6月,淮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小区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合肥某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肥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部分以每平方米32元的价格转包给大包工武某某个人施工。武某某接手工程后,将3、5、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劳务以3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分包给小包工李某。包工头李某招用吴某等民工具体施工。从2014年6月份干到2014年10月份,完成了大约15000平方米的保温工程(基本完工),总计劳务费用约43万元。按照李某与武某某合同约定,武某某应该支付给李某31万元进度款,截止2015年春节前,武某某实际支付给李某44万元,足够其支付工资。
包工头李某领取44万元劳务费后,仅支付吴某等民工部分工资,将剩余20万元劳务费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挥霍一空。春节前民工向李某讨要工资时,李某各种借口推辞,见众民工坚持要回工资,便怂恿民工向公司项目部要钱,声称“总承包施工单位负总责,即便我将你们的工资款挪用了,你们是给项目部干活,又不是给我个人干的,现在人工费这么高,这个工程我已经亏钱了,项目部给这些钱根本不够工钱,项目部还是得先垫付你们的工资”,吴某等民工向项目部要求垫付工资未果,这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投诉。
案件调查期间,办案监察员多次要求李某前来配合调查案件,李某以种种借口不予配合,后来索性关机失联。这一行为已经涉嫌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办案监察员只好从调查李某劳务费领取情况、工资支付情况,锁定李某欠薪的证据。根据项目经理梁某、二包老板武某某以及民工代表的《调查询问笔录》、李某签字的领取工程款凭证、李某出具给项目部的足额领取劳务费的承诺书(李某在承诺书中承认将劳务费挪用的事实)等证据,李某拖欠吴某等40名民工工资20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2015年3月24日,我局向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时限足额支付吴某等40名民工工资200600元。整改期限届满后,李某仍未到案,也未按指令书要求支付吴某等民工工资。因现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足额领取劳务费,并将劳务费私自挪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我局将李某欠薪案移交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查处。2015年底前,公安人员在安徽省涡阳县抓获李某。2015年12月22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明知拖欠民工工资而离开工程所在地,且将手机关机失联,属“逃匿行为”;领取44万元劳务费后没有支付工资,而是将近半工程款挥霍一空,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导致40名民工春节期间被拖欠工资20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被告人李某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说,任何企业都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应“空手套白狼”,免费使用劳动者获取收益后再支付劳动报酬,否则无异于“黑心老板”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民工兄弟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者和参与者,也应当享受小康社会成果。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让他们有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这不仅是他们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