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三)
21、关于劳模等群体在退休时仍然加发养老金吗?
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退休费可以提高一定的计发比例。改革后,在计发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均按照统一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对改革前已经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且在退休时仍然保持的,退休时按照前后平衡的原则由原渠道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2、关于待遇支付的相关问题?
(1)《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3)《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4)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23、改革后待遇如何调整?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费一般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一般为依据本人职务职级确定调整水平。《实施意见》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2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是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这里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一是建立职业年金的范围为改革后的在职工作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建职业年金。二是建立职业年金的具体对象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职业年金。三是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6、离休人员在此次改革范围内吗?
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