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二)
11、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选取?
(1)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选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13、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该怎么办?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14、按照相关政策延迟退休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继续缴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15、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原则是什么?
这次改革,就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由改革前的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改为按照退休时社平工资、缴费年限(含改革前工龄)、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计发,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根据 “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要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
16、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其待遇按照什么标准计发?
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计算老办法待遇中的A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警衔津贴、海关津贴);B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参照皖政办〔2015〕36号文件规定,根据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不包括按照原退休费计发办法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涉及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截止到本人退休前。
老办法文字表述: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1+2014年工资增长率)×(1+2015年工资增长率)×(1+2016年工资增长率)…×(1+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工资增长率)(老办法实行半封半不封状态,前面封后面用增长率保证。一是与“老人”待遇保持平衡。二是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之间保持待遇平衡。三是使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彻底脱钩。四是设置老办法增长率可以达到增资金的效果。)
17、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什么?
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除《实施意见》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计算方法均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龄计算政策执行。
18、部分在《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与《实施意见》实施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吗?
《实施意见》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9、部分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吗?
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从事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的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工龄计算新办法待遇时不超过5年且只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实施后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再折算工龄。
20、计算缴费年限时怎么取值?
(1)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小数点后第2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值。
(2)计算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时,首次参保当年和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缴费指数为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均缴费基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该年度不纳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
(3)计算缴费指数时,结果保留4位小数,小数点后第5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值。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