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
1、本次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1)两种制度并行的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分别建立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195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个阶段: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同样的退休制度。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合并为一个办法。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下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分别适用于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
第三个阶段: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退休费制度。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开始改革企业的退休费制度,逐步建立了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退休费制度。
(2)两种制度并存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有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已经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引发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质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此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3、此次改革的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任务: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意义:(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改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2)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逐步化解履行相同劳动义务条件下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3)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是落实公务员辞退制度、聘任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更加全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4、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切实履行缴费的义务,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形成责任共但、统筹互剂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要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要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
(3)量力而行。既要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5)稳步推进。先解决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再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5、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1)“一个统一”。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2)“五个同步”。 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改革。
6、改革前后主要有什么不同点?
(1)改革了退休养老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前:退休费完全由财政拨款或单位负担,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或单位自筹,由单位直接发放或由财政统发,个人不缴费。改革后: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改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再从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基金不足时是由财政兜底。
(2)改革了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基本退休费和按照本人退休前津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的70%计发生活费。而且档次设置比较粗放,难以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改革后:改革后,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长短计算养老金。
(3)改革了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前:退休费随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改革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直接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4)改革了养老保障体系结构。改革前:养老待遇只有退休费。改革后: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由单一的退休金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补充保险的多层次结构。
(5)改革了待遇支付机制。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单位按月支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
7、此次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淮北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秘〔2016〕161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淮政秘〔2016〕120号)
8、此次改革的实施是哪些范围?
关于改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是指哪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此次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2014年10月1日(含)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改革的具体启动要迟于改革实施时间,因此,对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我们已经实行了“预扣”;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参照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预发”了退休待遇。改革启动后,将对“预扣”的养老保险费用、职业年金费用进行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与“预发”的退休待遇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10、关于养老保险费征缴
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实施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限高”,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