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人社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人社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一、“恶意欠薪”可以构成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行为,判刑3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刑3年--7年。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现有恶意欠薪行为后,立案开展行政调查,分别对被欠薪的农民工和欠薪的单位负责人询问问话、调取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卷宗,并下发责令支付通知;
2、限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行政卷宗移送公安局,由公安局立案开展刑事侦查,并对恶意欠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第一条 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