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同时享受
参保人必须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生,16周岁以上)。两种养老保险不得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重复参保),在参保人员办理两项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恶意重复参保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