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