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和费率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参保人员自主申报确定。缴费费率为20%。
三、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以个体身份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接续手续,不得往前追溯补缴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例如:某职工2008年1月失业,2015年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社保系统从2015年3月起产生应缴费明细,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失业期间不得以个体身份补缴费。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安置地或户籍地在我市的退役军人需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从次月起产生缴费信息,未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空档期不能追溯补缴。例如: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及安置地或户籍地在我市的退役军人外地转入我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段为2003年1月至2012年5月,2014年2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从2014年3月起产生应缴费明细。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空档不能补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历史欠费的能否补缴?
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历史欠费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清,否则不再允许补缴。
从2016年1月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只允许缴纳当期自然年度(1-12月)养老保险欠费,以前年度的欠费不再允许补缴。 从2016年1月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欠费满12个月,从第十三个月开始自动做暂停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需按规定重新续保后,方可正常参保缴费。以前欠费不再允许补缴。 市征缴中心供稿
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和费率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参保人员自主申报确定。缴费费率为20%。
三、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以个体身份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接续手续,不得往前追溯补缴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例如:某职工2008年1月失业,2015年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社保系统从2015年3月起产生应缴费明细,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失业期间不得以个体身份补缴费。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安置地或户籍地在我市的退役军人需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从次月起产生缴费信息,未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空档期不能追溯补缴。例如: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及安置地或户籍地在我市的退役军人外地转入我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段为2003年1月至2012年5月,2014年2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从2014年3月起产生应缴费明细。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空档不能补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历史欠费的能否补缴?
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历史欠费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清,否则不再允许补缴。
从2016年1月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只允许缴纳当期自然年度(1-12月)养老保险欠费,以前年度的欠费不再允许补缴。 从2016年1月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欠费满12个月,从第十三个月开始自动做暂停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需按规定重新续保后,方可正常参保缴费。以前欠费不再允许补缴。 市征缴中心供稿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