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可以获得双倍工资
【案件概况】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 担任人事经理一职。2013年5月, 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 餐饮公司提交陈某的岗位职责确认书, 证明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陈某并未举出反证。
【审判结果】
陈某因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的证据, 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被依法判决败诉。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为预防潜在劳动纠纷,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即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但现实中劳动者基于本人原因 (如已经被告知签订劳动合同而拒绝或利用职权欺瞒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并非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引起, 应另当别论。 因此, 本案中陈某的诉求显然与 《劳动合同法》 规范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目的相背离。 此类案件中,审裁机关应当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出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还原事实真相。 如劳动者确有不诚信行为的, 则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第10条、 第8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