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不到位工伤赔偿来补足
【案件概况】
2011年11月28日, 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职工徐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徐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 但因肇事方赔偿能力有限, 徐某只获得赔偿款48000元。 与此同时, 徐某被认定为工伤。 徐某遂又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承担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需支付的相应工伤赔偿费用。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 认定该公司未为徐某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费用。 鉴于有关费用存在重合,故该公司应支付费用时可扣除徐某从侵权诉讼中已获的赔款。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的, 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受伤员工也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 在这种 “权利竞合” 的情况下, 受伤员工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申报工伤赔偿。 本案中, 该公司由于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社会保险法》 第42条, 最高法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2011年11月28日, 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职工徐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徐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 但因肇事方赔偿能力有限, 徐某只获得赔偿款48000元。 与此同时, 徐某被认定为工伤。 徐某遂又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承担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需支付的相应工伤赔偿费用。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 认定该公司未为徐某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费用。 鉴于有关费用存在重合,故该公司应支付费用时可扣除徐某从侵权诉讼中已获的赔款。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的, 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受伤员工也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 在这种 “权利竞合” 的情况下, 受伤员工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申报工伤赔偿。 本案中, 该公司由于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社会保险法》 第42条, 最高法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