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 应当如何定性
2011年6月,上海某餐饮连锁店员工向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称该店存在支付的小时工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按规定与小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未支付小时工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 该餐饮店与所招用劳动者均认可双方之间系小时工用工形式,且口头约定工资按照8.3元/小时计算并按月支付。 在查阅该单位考勤记录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发现该餐饮店所招用的 “小时工”每天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也均超过24小时, 每月工作时间在110小时至140小时之间不等。
经调查, 该餐饮店与所招用劳动者均认可双方之间系小时工用工形式,且口头约定工资按照8.3元/小时计算并按月支付。 在查阅该单位考勤记录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发现该餐饮店所招用的 “小时工”每天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也均超过24小时, 每月工作时间在110小时至140小时之间不等。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