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减轻企业负担,在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方面都有什么政策?
面对国际国内的经济大环境,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局势,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落实惠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降低社会保险缴费。
一是取消单位社会保险基数“保底”限制。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的,经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并报上一级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2014 -2017年度,我市统筹区内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 2%调整为1 %,生育保险从0.8 %调整为0.4%,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三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 -2017年度,对经界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点帮扶企业,允许其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月征收,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核准缓缴期内,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未补缴到位的,不得再申请享受缓补政策。2014年以前已办理缓缴手续的重点帮扶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不得再申请享受缓补政策。
四是岗位补贴。2014—2017年度,市政府每年从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中列支30%左右用于统筹地区内企业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前三年度年均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申请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且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企业。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