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费率由国家和省决定,地方无权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由市政府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目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为20%,职工个人为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为8%,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费率单位为2%,职工个人为1%;工伤保险费率单位在0.4-3.3%之间,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工伤基金使用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率企业单位为0.8%,机关事业单位为0.4%,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