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辞职,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王某系某单位职工。 2012年9月, 该单位派其外出进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服务期为3年。2013年9月服务期未满王某便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王某返还培训费用并支付双倍的违约金。王某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支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该单位于2014年3月到当地仲裁委提起申诉。
经庭审查明, 该单位于2012年9月派王某外出进修半年,期间支付各项培训费用共计1.8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培训费用的2倍。2013年9月王某提出辞职,尚有两年的服务期未履行。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王某尚有两年的服务期未履行,那么王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2万元。 通过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用人单位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通讯员 侯文秀 唐为民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